杭州网讯 2020年3月12日,疫情防控期间浙江首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达成线上调解,被告叶某、涂某、许某深刻表达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悔过之意,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过多轮沟通,各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线登报,支付宝搜索:跑政通)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叶某、涂某、许某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范围的野外山林,在禁猎期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野鸡、竹鸡、棘胸蛙等,用于食用或出售。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8300元。
2019年12月27日,叶某、涂某、许某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27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叶某、涂某、许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杭州中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为充分发挥疫情期间保护野生动物的司法导向作用,自2月27日受理该案后,杭州中院迅速启动送达诉讼材料、通报主管行政机关、调解沟通等工作,并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引导当事人进行电子诉讼操作。结合当前疫情情况,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采取线上方式开展调解,从立案到调解仅用时十余天。
据记者了解,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代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也是在保护人类自身。在此也呼吁广大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乱捕滥猎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促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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