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告登报怎么办?
当事人:债权人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裁定受理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破产清算组为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管理人。因2021年8月18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经本院审查,对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管理人依法应予更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21年9月8日决定解除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破产清算组的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管理人职务,指定河北来仪(沧州)律师事务所为泊头市公共交通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管业大厦六楼;邮政编码:061000;联系电话:18633718605孙盼盼)。
[河北]泊头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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