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送达公告登报怎么办
当事人:于滨
于滨:本院受理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于滨、北京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于滨支付代偿本金人民币1350000元及利息(以代偿本金人民币1350000元为基数,从代偿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于滨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35000元;3. 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4.被告北京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于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请偿责任;5. 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于滨、北京东方天元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北区)5层第4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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