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示登报怎么办?
当事人:孙佳佳
孙佳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蔡海锋及原审被告孙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一案(二审案号:2021沪01民终2825号)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蔡海锋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之前向蔡海锋支付人民币3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根据原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主文第二项孙佳佳于判决生效之日内赔偿蔡海锋律师费人民币2,500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故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一审法院已经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一审判决书。现根据法律规定二审仍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28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原审被告孙佳佳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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